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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放弃抚养权财产还要付抚养费吗
释义
    一、女方放弃抚养权财产还要付抚养费吗
    女方放弃抚养权财产可以要求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不要抚养权不等同于不抚养孩子。抚养时间是可以协商的,夫妻分手,只是不再一起抚养孩子而已,可以平时男方,周末女方,或者其他双方协调时间。不要以路人心觉得不要抚养权就把孩子抛弃了,大部分理智的人都会规划孩子的彼此抚养或者探视时间。
    2、以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缘分已尽,那就尽量让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因为我们这里抚养费是很低的,也很难执行。一个月给几百块钱就不错了,许多人当初协议会说分期抚养费,以后孩子生活教育对半,但这种弹性其实很大,几百块公立也叫教育,几千块培训也是教育,当这方面费用产生分歧的时候,经济弱势一方是无法通过抚养费来获得经济支持的。既然不能获得支持,那就放弃这个义务,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思维方式吧。
    3、经济强势方更容易再组家庭,经济弱势方放弃抚养权平衡一下也是人之常情。
    二、抚养权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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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