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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合同未成年工欲辞职,能否要求支付工资?
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工资、福利、保险等争议。
    法律分析
    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就应该支付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未签合同的未成年工辞职后是否有权获得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签订合同的未成年工辞职后仍然享有获得工资赔偿的权利。虽然未成年工未能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未成年工辞职是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经劳动的工资。因此,未签合同的未成年工辞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的工资赔偿。这一权利保护了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雇主应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支付未成年工辞职后的工资赔偿,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付出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而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行为。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达成的协议不被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未签订合同的未成年工辞职后仍然享有获得工资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劳动者已经劳动的工资的义务。这些法律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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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