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报废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根据座位数分为15年和10年,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需定期检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出租车、营运载客汽车和微型载货汽车有固定的使用年限,不得延缓报废;轻型载货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和专门作业车辆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农用运输车有不同的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10、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不同类型的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的使用期限和延长使用期限有所不同。车主需要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规性。对于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辆,车主可以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延长的年限不得超过原使用期限的一半。同时,延长使用期限的车辆也需要经过批准和检验合格。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定期检验的次数也有所不同。请车主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和检验,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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