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0 年 4 月 28 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 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 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2020 年 4 月 28 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 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 住房面积的。安居房受理通过后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待审核通过后经区级市级两级公示后可去辖区行政审批局领取轮候通知书,轮候通知书即为准购通知书,方可有资格购买安居房,期间请市民耐心等待。安居房审批流程需通过两轮公示,最终公示名单会公布在海口市住建局网站,审批局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通过或没通过都会短信通知到申请人,如没有通过也会告知具体原因,请市民耐心等待! 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成员至少1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双方不仅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合同权利,而且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也应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此,开发商应及时地以正确的方式通知准买受人前来签订合同,准买受人应积极地在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与开发商就买卖合同条款进一步磋商、洽谈至最后签订合同,如果一方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则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