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