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还在上诉期,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也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在这时会对你的诉讼进行受理。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