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军人机关机关所在地或者住所地援助机构受理。 2、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军人军属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与生情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案件材料等; 3、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指派。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第六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