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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阳抢夺罪的最新刑罚标准是什么?
释义
    抢夺罪量刑标准及增减刑情形的概述。根据抢夺数额和情节的不同,确定量刑起点,可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可增加刑罚量,如每增加一千元抢夺数额,可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夺具有特殊情形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抢夺出于急需或归还赃物等情形,可适当减少基准刑。文章总结了抢夺罪的量刑规定和增减刑的情形。
    法律分析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夺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夺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或者自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多次抢夺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构成抢夺罪的情形,可以根据抢夺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来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数额达到不同起点的,可以在相应的刑期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抢夺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可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或减少基准刑。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进行量刑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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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