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可以采取实物出资 |
释义 | 股东可以以实物出资,此时应当评估作价资产价值,不得高估非货币资产,并且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若是高估资产价值的,所有设立时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出资的和出力的分红法是否每月都要领工资 股东在公司作为职工提供了劳动的,除了股东应当享有的分红之外,还需要按照劳动法每月支付工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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