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借人是“借用人”的对称。又称“贷与人”。借贷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将货币或实物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或使用,并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货币或同种类、数量、质量的实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当事人。借贷合同和借用合同均为单务合同,在将标的物交付借用人后,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则负有告知义务,当出借人故意隐瞒致借用人遭受损失时,出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出借人还负有容许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义务,负有转移出借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义务。出借人对借用人有请求返还借用物的权利,或返还同种类、同品质、数量的物的权利;在有偿借贷中,还有权请求利息或其他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