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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扫黄打非的职责使命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参与起草出版物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出版物市场态势和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动向,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订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参与规划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四)对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
    (五)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查缴或组织查缴非法出版物。
    (六)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督办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和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
    (八)组织、指导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九)负责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组织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的理论研讨、信息报送、新闻发布及宣传活动。
    (十一)制订全国“扫黄打非”工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二)负责全国“扫黄打非”工作专项经费的规划和管理。
    (十三)参与制订全国“扫黄打非”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四)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黄打非”案件,系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与非法出版活动或者非法出版物相关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
    (一)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的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制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所述内容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制售淫秽色情和低俗出版物,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六)制售侵权盗版出版物,可能引起国际关注、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七)阻挠行政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案件;
    (八)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九)中央领导或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指示查办的案件;
    (十)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案件;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重大的案件;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案件。
    第四条 凡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应当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案件应当采用规范的名称、编号,并按照规定的内容上报。具体要求:
    (一)案件名称,由案件发案地、发案时间、案件性质三部分组成。如:广东深圳“1.1”非法图书案。
    (二)案件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简称、年份、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年份为四位数,顺序号从001至999。如:粤(2006)第001号。
    (三)案件内容包括,基本案情、案件办理所处阶段、案件办理结果等。基本案情包括,线索来源、发案时间、发案地点、涉案人员名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查处部门等。案件办理所处阶段,系指行政立案调查、刑事立案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阶段。案件办理结果,系指行政处罚结果、法院一审或者终审判决结果。
    第五条 上报案件备案材料时,应当填写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表》,一案一表,一案一备,同时附上案件详细案情、查处经过和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地“扫黄打非”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管辖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案件,由各成员单位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辖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应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办,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办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备案。
    第八条 对可能危害社会稳定或者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须在发案后24小时内上报备案。
    第九条 对已上报备案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无需再填写《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表》,但应当注明案件名称和编号。
    第十条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案件督办处指定专人负责处理重大案件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案件联络员,负责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案件联络工作。案件联络员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本部门、本地区重大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案件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选择部分备案案件加以重点督办,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案件督办单。对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重点督办的案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扫黄打非”办案有功集体、有功个人的候选名单,原则上从各地本年度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中产生,无特殊情况,不另行推荐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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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