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 1、地域效力,在我国领域范围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对人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或者境外犯我国规定之罪的,外国公民在我国犯罪除特别规定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国公民在境外对我国公民犯罪并在当地认为是犯罪时,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时间效力,当未审理或者未判决的案件跨越了两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采取从旧从轻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