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二、对不同性质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分析 查封、扣押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对于仅仅为防止证据损毁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因财物本身没有危害和危险,工商机关在固定证据完毕后,即可解除查封、扣押,而不需等待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决定。 对于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财物本身存在危害和危险,必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财物加以控制,直至最终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在办理案件时,不适宜对这类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内对整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