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婚后房屋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离婚补偿争议。根据法律解释,房屋租金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补偿一半。律师建议当事人互谅互让,妥善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小丽在和小明结婚前在父母的帮助下采用首付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小明在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屋也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双方婚后一直生活在小明的房屋里,小丽的房屋刚好用来出租,每月租金3000元,刚好用来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结婚3年后,双方感情发生裂痕协商离婚。小丽本以为各自的房屋各自所有,但小明却提出小丽名下房屋婚后用租金还贷,每年36000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名下房屋婚后还贷的108000元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小丽应该向小明补偿一半。小丽无法理解: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房屋出租的租金当然也就是自己的,怎么属于共同还贷呢?融家分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存款利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房屋出租行为需要夫妻一方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修缮或维护,和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无差异,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小丽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用来还贷,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既然是共同还贷,那共同还贷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小丽应当向小明补偿一半。律师建议:司法实务中,关于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存在争议的。建议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丽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用来还贷,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小丽应当向小明补偿一半。尽管关于此问题存在争议,律师建议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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