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属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专属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 专属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属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属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