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在恋爱,或婚约纠纷中,若最终无法 结婚 ,一方可能已经错过了结婚的最佳年龄。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但是,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 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