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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