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回重审案件怎么立案 |
释义 | 管辖问题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重审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如果是二审发回重审,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是再审发回重审,只有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合并审理,如:原违法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等。 一、再审申请裁定有几种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做出以下类型的判决: 维持原判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然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改判、撤销或变更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驳回起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发回重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二、发回重审时限是多长时间 六个月内,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组合议庭,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的审理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审理30天内审结,二审为终审,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应该交纳上诉费,逾期没有交纳的,视为不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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