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地”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普通民众口中的“本地”一般指的是公民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与“本地”相对应的概念是经常居住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来讲就是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不在“本地”的,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公民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该如何处理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如果是原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仍需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如果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如果原被告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仍要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一、追索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2、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