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棚户区的自建房屋如何认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