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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工伤找哪个部门解决
释义
    求助劳动部门司法所帮忙解决。首先,事故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了询问笔录等,以此证明农民工是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其次,在无法确定具体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不给发工资如何维权
    遭遇拖欠工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
    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投诉的解决的优点是,一旦用人单位是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通知的,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样劳动者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因此,这种方式在处理拖欠工资时,一般情况下可以首先选择。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请求复杂的,如涉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需要具体认定的,则可能劳动行政部门也无法解决,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通过劳动投诉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只能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须要先经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的外,其它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通过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维权。
    用人单位如果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的,劳动者可以积极的向劳动行政部举报并请求协助报案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农民工受伤如何办理工伤认定
    农民工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
    一、事故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了询问笔录等,以此证明农民工是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
    二、在无法确定具体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工伤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5、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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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