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转移养老保险到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1、办理条件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的,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并已缴纳的;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和批准缴纳条件的;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终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的,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并已缴费的;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终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共计15年。 2、办理材料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保险凭证》原件; 5、参保人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记录与深交有重复且需选择退还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证明; 2、参保人向其辖区内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移; 3、深圳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机构向深圳社保机构发送信息表和转移资金;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程序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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