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