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证据能推翻司法鉴定 |
释义 | 一.以下4种证据能推翻司法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的费用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三、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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