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算什么代理人? |
释义 | 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算法定代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一、公司破产的程序 1、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2、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 3、成立清算组; 4、债权人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6)、拨付破产费用。(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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