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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廉租房续租麻烦吗?
释义
    法律分析:
    申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2、申报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4)中专以上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近三个月工资表。
    3、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4)经市人社局备案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5)所在城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6)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4、申报外来经商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依法纳税证明。
    公租房续租条件
    1、承租个人(家庭)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所在城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未欠缴租金(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租住期间未违反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
    2、承租单位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所在城区(2)在承租期间未欠缴租金(3)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未违反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受到安全生产、违章建筑、环境污染等相关行政处罚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
    《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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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