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有权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专门性问题的检验、鉴别和评定活动。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诉讼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案规定对鉴定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有权决定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具备专门知识并受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就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但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199条至第203条对鉴定、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条件、鉴定注意事项以及鉴定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33条至239条规定了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人员、鉴定的批准程序及对鉴定过程的具体要求。这些都是对“刑诉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可操作性更强。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有依照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等申请而决定进行鉴定的权利。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诉讼证据,但需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问题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笔迹、痕迹、会计、价格、食品药品、淫秽物品、毒品等。公安、检察、法院均有权决定进行鉴定,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了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提高了操作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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