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满16岁不可以工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满了16周岁则属于未成年工。招用未成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如下: 1、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2、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3、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录用童工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