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本人得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通常认为,本人在向相对人履行了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后,如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的承担应有过错的存在。前面我们已经谈过表见代理的产生往往与本人的过错有关,因此,在确定无权代理人向本人应承担何种程度(全部、一部、不承担)的责任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过错性质及程度。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本人的过错应当包括两种:其一是对无权代理人的过错,其二是对相对人的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应根据本人和无权代理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的承担;如果纯粹是本人的过错,无权代理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如在本人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代理人以合理方式善意地进行代理活动,即使其超越代理权而成为表见代理造成本人损失的,本人也不得向无权(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本人对相对人有过错而对无权代理人无任何过错,如本人撤回代理权后未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相对人,此时本人成立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无权代理人得请求本人返回合理费用 在表见代理中,因未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对本人不利。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使本人从中受益,且无权代理人因其行为支出了必要费用的情况下,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无权代理人可比照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应规定,就其从事表见代理支出的合理费用请求本人返回。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情况,已经办理过登记的权利人。在处理案件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不能扣押或扣留。如果要留作案件的证据,公安机关拍照或录像后,需要及时返还给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