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 |
释义 |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2)从事重点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所有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①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 抵免应纳税额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发展既受管辖又被保护,为了鼓励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设立企业,我国也对此开放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税费的减免,比如对于一些产业的设立,国家会给与扶持,并且减轻税费,以及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政策的企业也享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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