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释义 | 本文重点介绍了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支票票据的权利时效,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流程,包括贴现、背书转让和汇票质押。这些内容对于了解票据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三种: (1) 通过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 通过依法取得并持有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3) 通过依法取得并持有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且已向承兑人足额支付票款。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一、支票票据的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要怎么进行转让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转让。 3.汇票质押。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拓展延伸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责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 结语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三种,包括通过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通过依法取得并持有出票人签发的票据、通过依法取得并持有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且已向承兑人足额支付票款。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支票票据的权利时效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贴现、背书转让和汇票质押进行转让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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