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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
释义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
    1、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罪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的。
    一、监外执行具备哪些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保外就医可以申请几次
    保外就医可以申请的条件为: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如何保护孕妇罪犯的权益
    保护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的措施有:
    1、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2、在执行死刑时,发现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5、怀孕的妇女在符合缓刑的条件时,应当宣告缓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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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