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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执行裁定书是结案吗
释义
    执行裁定书是已经结案了。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定结案是什么意思
    裁定结案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就诉讼程序中的问题或补正判决书的笔误而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多久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书一般从实践角度讲没有履行的时间限制。但是执行案件都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因此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六个月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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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