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释义 | 观点一认为,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 由于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 观点二认为,由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应由承包人于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资金另行支付,在其与发包人约定以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抵作质量保证金之后,虽然表面上看,该笔钱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是以该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预先支付并转为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种性质的转变,已经使得该笔款项不再是工程价款,而是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用以担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金了。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能再行作为承包人的工程款纳入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 一、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建筑施工终止合同后如何结算 1、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民法典》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民法典》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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