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约定不明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如何处理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对期限约定进行补充处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随时可以返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务人返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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