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结婚有以下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