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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究竟有何区别
释义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免责条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签合同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公司的担保期限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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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