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声称无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
释义 | 离婚男方声称没有共同财产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进行清算和冻结,然后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请求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以避免对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夫妻离婚时,应按举证方式认定共同财产,无法证明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都需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一、离婚男方说没有共同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进行清算,如果存在共同财产的可以进行冻结,后期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对于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认定,夫妻离婚时,应当按照举证的方式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如果一方不说证明某项财产是属于一方所有的,那么都需要按照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结语 离婚男方声称没有共同财产时,可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进行清算。若存在共同财产,可进行冻结,并按公平平等原则进行分割。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纠纷扩大,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然而,人民法院采取不当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请求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超出申请范围或争议财产价额。夫妻离婚时,应按举证方式认定共同财产,若一方未能证明某项财产归属,需按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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