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其他人不得阻拦。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如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由法院中止。前妻到家里探望孩子是不可以拒绝的。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中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包括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等。其他人不得阻止、限制或剥夺行使探望权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无法达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停止探望,直到不良影响消失后再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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