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 法律分析 例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 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放,并且做出勤对待。 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产前假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产前假,产前假2个期。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给,并粗作出勤对待。 产前假工资怎么算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该内容由 兰新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