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借为名的索贿和借款的区别 |
释义 | 以借为名的索贿和借款的区别是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贿并非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罪名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借款”型受贿犯罪中,借贷双方往往具有某种职务或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或具有特定关系里的地位差别。正常的民事借贷中,在期限届满或已经逾期的情况下,出借方往往会有催促还款的行为,当借贷数额较大时,更是如此。 出借方利用借入方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判断是否为“借款”型受贿的考察重点,也是优先评价因素。因此,对于一方或双方均辩称为“借款”的情况,要重点考察在借款发生前后一定时间内,出借方是否有请托借入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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