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转让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合法? |
释义 | 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转让合同需合法有效,符合程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全部或部分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方有效。合同转让受限于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转让生效需满足条件,并通知债务人。 法律分析 一、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可以 1、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则不可以转让,债务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的其从债务也一并转让,且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转让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与物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 (3)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当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则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亡,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 5、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转让双方的利益出发,民法典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了限制。即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禁止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根据个人信誉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权利;合同权利的设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单独转让合同债权中的从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转让生效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则不可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的同时,原债务也一并转让,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转让程序的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性等。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可以是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民法典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了限制,禁止转让的情况包括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合同权利转让生效时,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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