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增加: (1)原定抚养费的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在某些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甚至中止给付抚养费,具体包括: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