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来,主要包括下面的: (一)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二)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三)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四)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 (一)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三)不再多头办理,方便群众、方便企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四)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原因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民法典》中的规定。此前,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而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分部门登记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动产交易安全;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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