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还有效吗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还有效。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为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具体内容是: 1、申请登记、未登记、继承、遗产、产权变更的,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公室提交胡登记申请; 2、登记材料,由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来历,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要对其进行评估,并在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登记。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财税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意义。条例的推出将加快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推出的步,从产权的确权方面来说,不动产登记能够使得相关不动产在包括产权确权在内等方面的信息更加完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推动全国不动产信息的电子化,最终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动态数据库。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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