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单位工作秘密由谁确定 |
释义 | 各单位工作秘密由本部门确定。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如下: 1、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 2、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 3、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 4、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 5、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 工作秘密虽然不同于国家秘密,但行政机关和单位在日常工作处理中,其工作_、内部信息在不同的情况下均与国家秘密能够产生直接联系,一旦泄露,或被有心人收集利用,也可能会给国家造成危害和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工作秘密。 综上所述,工作秘密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确定、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 【法律依据】: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第九条 工作秘密一经确定,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一)制作工作秘密载体,应当使用内部安全可靠的设备、场所进行,或者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可以注份号的,应当标注; (二)收发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有相应记录; (三)传递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秘密载体进行必要的包装密封; (四)保管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将其存放于文件柜、密码等安全的设备中; (五)借阅、复制、汇编工作秘密或者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 (六)维修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负责”的原则,网络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和确定维修工作人员,做到维修工作有人负责,维修现场有人监修; (七)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履行内部登记程序,确保过程安全可控,信息无法还原,由保密办汇总集中,并由市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进行运输销毁,不得出售、赠送或者丢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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