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房合同怎么写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房屋信息、设施、租期、租金等条款。如果超过6个月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标的物为非消耗物。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法律分析 房租出租的租赁合同中一般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2、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的位置、所属小区的名称、户型、产权人等;3、出租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等;4、租赁期限;5、租金标准及支付周期、方式等。另外,是否约定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维修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怎样承担、合同解除的条件等也应当写明。如果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则可以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超过六个月的则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应当视为是双方签订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将自己的财产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一方为承租人。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财产为租赁物,租赁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此外,租赁合同还包括以下类型:1、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出租人仅需向承租人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并不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原物,故作为租赁物应当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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