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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工伤保险赔偿规定
释义
    赔偿标准和办理材料: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有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申报表、病历、费用凭证等。
    法律分析
    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赔偿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结语
    根据以上赔偿标准,职工在不同伤残等级下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还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也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要获得赔偿,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办理材料,包括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病历和费用报销凭证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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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