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预先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无效。因为探视权的本质是通过合理方式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探望的身份权。探视权具有义务属性,双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预先放弃。双方仅可就行使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