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司法所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属机构,一般在区县、村镇设司法所,属于行政单位。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